本报北京11月29日讯(记者 黄立群) 北京中视电视信息中心状告屠洪刚、方舒夫妇返还演出定金一案,今天在北京宣武法院进行了最后一次庭审。庭上,原告方代理人承认中视电视信息中心没有组织演出的经营项目。这样,原被告双方所签演出合同的合法性打上了问号,本案发展将更富于戏剧性。
本案原委是:为迎接香港回归,中视电视信息中心定于1997年6月30日和7月1日在深圳市体育场举行“巨龙迎珠”文艺晚会,并于1997年5月与屠洪刚夫妇签订《演出合同书》,约定“每场付演出劳务费45000元,离京前付劳务费总额50%,第二次演出前付清劳务费剩余的50%。”1997年6月2日,原告支付了4.5万元,屠洪刚出具了收据。后深圳的文艺演出因故取消,双方约定,将原告预付的4.5万元作为下次双方合作演出的定金。
此后的两年,因各种原因,屠洪刚始终未能参加北京中视电视信息中心组织的演出。因此,原告方要求屠洪刚夫妇双倍返还定金9万元并解除双方所签《演出合同书》。
被告方在法庭上反驳:是对方违约在先,造成合同未能正常履行,按照定金罚则,定金可以不退,但他们体谅原告方的困难,与对方签订了变更合同,已是很大让步。他们还强调这是一份无期限合同,如果时间适合,屠洪刚可继续履行合同参加演出。
在今天庭审中,法庭查证北京中视电视信息中心的营业执照有无演出经纪的项目,原告方代理人承认没有,但辩称当时演出市场混乱,国家尚未颁布明确的法律法规。
在今天的庭审中,双方还就演出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屠洪刚作为单位的演员有无资格以个人名义签订演出合同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最后,法庭要求双方补充提供证据,最终宣判将另日进行。